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图片来源:新华网)
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能源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离不开能源立法。本周,中国能源立法中的两大重要法案《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法》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节能法修订草案二次审查
在10月24日上午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继今年6月一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根据审议结果,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主要有五方面的修改内容。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细化
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研究,建议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建筑节能标准可因地制宜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制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了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生产许可证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研究认为:对于依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执行。对于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的其他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执行;在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中,已经包括企业不得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的情况,本法对此可不再规定。同时,修订草案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制度的规定,可以解决工业产品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问题。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研究认为,特种设备的节能性能不仅与安全性能关系密切,与环保性能也有密切关系,如何整合对特种设备的监管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应由国务院研究确定,本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删去草案第十八条。
五、删除另设能源管理师规定
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开展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鼓励用能单位聘用具有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草案这一条中已经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至于是否单独设立能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称,考虑到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需要由国务院对科学合理地设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作统盘考虑,目前作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删去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能源法正式稿征求意见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10月25日证实《能源法》正式稿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这份文件目前一共印发了200份,已经发到了各地征求意见”,但他并未解释这200份文件的具体发放对象,对《能源法》草案是否会在年底前上报人大讨论,也未置可否。根据原定计划,《能源法》将在今年年底前形成送审稿,报至国务院。经过修改后,按照立法程序,届时形成的《能源法》草案要上报人大讨论。
能源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修订完善节能法、制定能源法,是我国依法规范和管理能源行业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节能优先战略、推动能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能源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坚实支持,也是实现以能源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可持续目标的重要保障。(主要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国经济时报、北京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