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社)
2006年9月17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的差别电价政策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主要是针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并且这些行业中存在着大量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落后企业的情况制定的。
合理的能源价格体系有利于能源资源的有效配置,价格偏低不利于节能。中国电价总体水平偏低,电价结构不尽合理,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截至2006年5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据悉,由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较小,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现行政策贯彻情况不十分理想,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
此次电价调整,也是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意见》强调,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今后3年内,淘汰类企业电价将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地还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据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后,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然执行正常电价,不会增加支出,相对于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而言,其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可以达到鼓励先进的目的。对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标准不高,主要是引导其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避免出现新一轮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限制类企业通过技术更新改造进入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行列后,将取消对其的用电加价。淘汰类企业由于加价幅度大,加价标准高,将受到较大影响。预计三年内每年将增加成本5-6%,这些企业大部分将退出市场。由于高耗能产品供大于求,部分产品退出市场后,不会影响产品的正常供应。(主要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行 业 |
现行差别电价 标准 |
2006年10月 1日起 |
2007年1月 1日起 |
2008年1月 1日起 |
|
电解铝、铁合金、钢铁、 电石、烧碱、水泥、 黄磷、锌冶炼 |
淘汰类 |
0.05 |
0.10 |
0.15 |
0.20 |
限制类 |
0.02 |
0.03 |
0.04 |
0.05 |